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2005號
SJEV,105,重簡,200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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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
原   告 楊雲筑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林陳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莊淑媛  住臺北市○○○路○段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而為請求,而依上開契約書第27條及第14條分 別約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 (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 契約書影本2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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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