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079號
SJEV,105,重簡,1079,2016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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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張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雅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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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