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76號
原 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
被 告 蔡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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