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2130號
SJEV,105,重小,2130,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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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告 余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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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