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1981號
SJEV,105,重小,1981,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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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98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林奕良
被   告 祥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三0二四一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王守利離職日止,在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肆佰零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在訴外人王守利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九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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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