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1783號
SJEV,105,重小,1783,2016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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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7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廖承鴻
訴訟代理人 張孟潔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按被告提起反訴,應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同法 第25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本訴業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經本院宣示言詞辯論終 結,反訴原告即被告卻遲至同年11月25日始提起反訴,其 起訴已不備前揭規定之要件,爰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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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