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調字,105年度,391號
SJEV,105,重司調,391,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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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祥輝葉向茂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兩人公同共有等語。然查,調 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 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而本件聲請請求將分割繼承登記 變更為公同共有,此顯非相對人等所得承諾,而需有法院之 判決方得以實現。是以本件有民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所規 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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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