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578號
FSEV,105,鳳補,578,2016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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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王櫻陵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被   告 蘇冠儒
被   告 蘇姵榕
被   告 蘇意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冠儒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係因確認
  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應以所確認之
  不動產價值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至3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請求確認被告蘇姵榕與被繼承
  人蘇木疆間就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
  號11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建
  物)買賣關係不存在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關係均不
  存在;(二)被告蘇姵榕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被告蘇冠儒蘇姵榕蘇意詅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
  記予蘇柏源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不動產之合計
  之價額為準。上開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1,677,116 元【計算
  式: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7,800元×面積71.52 平方公尺=1,
  273,056 元;上開建號建物現值為403,900 元,合計為1,67
  6,956 元】,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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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