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851號
FSEV,105,鳳簡,851,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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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陳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鈺王敏如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 元。然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
字第56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純鈺
王敏如間就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31 建號建
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代位被告林純鈺
求被告王敏如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非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不動
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林純鈺王敏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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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