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蔡國
蔡得安
蔡承受
蔡永錫
蔡永賜
蔡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黃迪南
林宏華
張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