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325號
KSBA,105,訴,325,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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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蔡國
 蔡得安
 蔡承受
 蔡永錫
蔡永賜
 蔡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黃迪南
 林宏華
 張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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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