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923號
KSEV,105,雄補,1923,20161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陳羽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王芳子施金朋
支付命令,惟上述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33,153 元,應繳裁判費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4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