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773號
KSEV,105,雄補,1773,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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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璽程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蕭含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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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程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