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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725號
KSEV,105,雄補,1725,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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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明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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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