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忠、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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