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光平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2,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