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陳瑞櫻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訴訟代理人 曾品淳
被 告 張自強
黃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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