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369號
KSEV,105,雄簡,1369,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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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鄭毓樺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蔡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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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