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369號原 告 鄭毓樺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蔡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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