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5年度,96號
KSEV,105,雄司聲,96,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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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張伯文
聲 請 人 張啟南
聲 請 人 張清勇
聲 請 人 張永吉
聲 請 人 張清財
聲 請 人 林敬庭
聲 請 人 蔡福星
相 對 人 張倚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在 高雄市彌陀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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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