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再簡字,104年度,1號
KSEV,104,雄再簡,1,2016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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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再審原告  蔡金寊
      蔡佩玲
      蔡文瑀
      溫玉秀
      蔡進忠
      蔡雅婷
      蔡會春
      蔡淑芬
      張蔡素
      蔡麗琴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前列十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人羅庭章律師
再審原告  蔡子建
      蔡成
      蔡子豪
      蔡薽瑩
      蔡余金珠
      林水治
      莊昌龍
      莊惠珍
      楊鴻旌
再審被告  謝耀宏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其餘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雄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判決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更正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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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