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補字第9號原 告 邱茹沛本件原告與被告尹文才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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