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5年度,9號
MKEV,105,馬補,9,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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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邱茹沛
本件原告與被告尹文才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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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