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馬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小和
張宇德
陳聯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小和、張宇德、陳聯芳犯賭博罪,葉小和處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張宇德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陳聯芳處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