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張聰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仲篪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