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莊瓊茹
原 告 劉順倉
原 告 劉姿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芸即柯蔡素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
初估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蔡秀芸即柯蔡素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