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577號
FYEV,105,豐補,57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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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莊瓊茹
原   告 劉順倉
原   告 劉姿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芸即柯蔡素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
  初估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蔡秀芸即柯蔡素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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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