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吳達奎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朝聰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