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566號
FYEV,105,豐補,566,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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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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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