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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