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周雪春
被 告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遠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
0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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