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補字,105年度,40號
HLEV,105,補,40,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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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周雪春
被   告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遠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
0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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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