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原 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被 告 世通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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