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269號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被 告 林岳虎 主 文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光陽125CC重機車一部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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