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車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269號
HLEV,105,花簡,269,201611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林岳虎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光陽125CC重機車一部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