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5年度,275號
HLEV,105,花小,275,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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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2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訴訟代理人 陳致男
被   告 范純維
被   告 田鍾曉玉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2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范純維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038元及其中16,883元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范純維田鍾曉玉應連帶給付原告12,929元及自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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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