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小字,105年度,10號
HLEV,105,花原小,10,20161130,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憲華
訴訟代理人 許順敬
被   告 林峻熙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原小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42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