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黃○美
送達代收人 林松課
被 告 FRANKLIN LETERIO MICKEY(默克)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此為家事事件法第70條所明定。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黃足死亡時之戶 籍地址位於台南市; 又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均坐落於台南 市,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法,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