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宜芳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七七
法定代理人 施瑤台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 法官 林富村
~B3 法官 陳真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