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國字,88年度,13號
KSHV,88,上國,13,20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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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宜芳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七七
               
   法定代理人  施瑤台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   法官 林富村
~B3   法官 陳真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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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