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郭威歷
黃立愷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郭依辰
黃立愷之
法定代理人 黃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郭德宏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