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5年度,353號
KSYV,105,司繼補,353,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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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郭威歷
      黃立愷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郭依辰
黃立愷
法定代理人 黃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郭德宏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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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