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蔡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苙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