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5年度,341號
KSYV,105,司繼補,341,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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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蔡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苙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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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