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賴燕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 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聯合報。又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 請人於105 年5 月6 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聯合報,至105 年10 月6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聯合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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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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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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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914239 7 │股票 │1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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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61370 2 │股票 │1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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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211864 1 │股票 │1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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