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57號
KSDV,105,除,457,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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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彭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前鋒 招標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前鋒招標日報各1紙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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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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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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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圜生物科技│空白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80,000元 │105年1月29日 │LN-0000000 │ │
│ │實業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00 │ │ │ │ │
│ │葉劍明 │ │公司岡山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2 │光圜生物科技│空白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20,000元 │105年2月3日 │LN-0000000 │ │




│ │實業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00 │ │ │ │ │
│ │葉劍明 │ │公司岡山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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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