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87號
KSDV,105,除,387,2016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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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鍾
      貴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公光
送達代收人 陳倩洵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397 股」之記載,應更正為「394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所示附表已載明聲請人持有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1 張,共394 股,而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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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