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361號
KSHV,88,上,361,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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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和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中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岡山鎮○○○路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振魁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周慶光
~B2   法官 林富村
~B3   法官 吳登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梅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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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