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和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中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岡山鎮○○○路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振魁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周慶光~B2 法官 林富村~B3 法官 吳登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梅枝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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