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菊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