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16號
KSDV,105,訴,1616,2016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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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菊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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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