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安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代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9
,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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