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22號
KSDV,105,補,2022,20161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安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代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9
,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