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12號
KSDV,105,補,2012,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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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江家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正鵬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吳正鵬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9,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8,61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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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