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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