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91號
KSDV,105,補,1991,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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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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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