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茍同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