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85號
KSDV,105,補,1885,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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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許羅秀枝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   告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蔡卓龍
被   告 許天旺
      許富貴
      張文屏
      林金城
      林慶松
      林盟財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逄
      梁景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7,106 元【計算式:{前4 筆土地公告現值7,
600 元/ ㎡×面積(1,960.81+1,938.46+4,030.46+181.34 )㎡
+第5 筆土地公告現值5,000 元/ ㎡×面積2,923.94}×原告權
利範圍2/1200=127,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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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