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出資額轉讓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56號
KSDV,105,補,1856,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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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被   告 莊豐安
      黃士誠
      黃靖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轉讓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
4 條所定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較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8,500,000 元(
即「翔發塑膠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為高,依首開說明,自應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8,500,0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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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發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