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
法定代理人 羅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下稱 台灣福音會)董事長,台灣福音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 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 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 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 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內政部105年9月 9日台網民字第1051103523號函、台灣福音會第10屆第3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台灣福音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上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在卷為證,堪信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 捐助暨組織章程,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修訂後之 條文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 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 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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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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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地址:本會法人事務所設立 │地址:本會法人事務所設立於高雄│
│ │於台北市迪化街二段364巷 │ 市○○區○○○路00號。 │
│ │27號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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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董事任期:本會董事任期為│董事任期:本會董事任期為五年,│
│ │五年,連聘得連任之。 │連聘得連任之。如任期內因故出缺│
│ │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時,由出缺單位提名,經董事會同│
│ │事長遴聘經董事會同意補任│意補任,但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
│ │,但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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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常會及臨時會:法人董事會│常會及臨時會:法人董事會常會,│
│ │常會,每年舉行一次。 │每年舉行一次。出席人數滿董事名│
│ │出席人數滿董事名額總數二│額總數二分之一時方可開會,表決│
│ │分之一時方可開會,表決人│人數滿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方│
│ │數滿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決議。臨時會得因事實需要由主│
│ │者方為決議。臨時會得因事│席或當屆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以上連│
│ │實需要由主席臨時召集之。│署後,臨時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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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不動產之處分:本會不動產│不動產之處分: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 │之處分或變更,須經董事會│或變更,須經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
│ │董事三分之二之上同意,並│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方得為之。 │
│ │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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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
│ │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 │為一會計年度。每一會計年│。每一會計年度,必須有妥慎之預│
│ │度,必須有妥慎之預算及決│算及決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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