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5年度,512號
KSDV,105,審重訴,512,201611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簡春肇
      簡王玉綉
      黃惠玲
      簡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 月28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96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5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該 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 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