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58號
原 告 蘇金樹
蘇張麗玉
被 告 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蘇協和(民國105 年4 月16日死亡,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 之1 )之繼承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高 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77建號建物等 遺產,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 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70條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