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2347號
KSDV,105,審訴,2347,20161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47號
原   告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3194 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40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1/1頁


參考資料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