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
抗 告 人 沈麗瑛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慎敏間履行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5 年10
月27日105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